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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受理单位:淮河水利委员会
  受理部门:建设与管理处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河道管理条例》
  4、水利部、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5、水利部《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143号)
  审批范围:
  一、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各类建设项目,须经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1、韩庄运河:韩庄闸至苏鲁省界
  2、南四湖及骆马湖;
  3、淮河流域跨省干支流的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条件:在水利部授权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审批时限: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再延长10个工作日。
  需提供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文件;建设单位申请时直接向审查机关报送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内容应包括申请缘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地址、电话、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涉河部分设计文件及有关图纸(包括项目所在流域河段工程位置图、总平面图、纵剖面图、地质剖面图等有关图纸);
  4、防洪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5、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工程影响补救措施,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6、取水工程提供取水许可批准文件;排污口提供环保部门批准文件;边界工程应提供有关协议;
  7、其它有关材料
  申请材料要求:规范(非复印件),符合公文办理有关要求。
  负责人:徐新华      电话:0552-3093908
  联系人:傅萍、张才庭   电话:0552-3093478
  

审批程序:


  

  

附件:申请书格式


  
  


  
  


  
  


  
  


  
  


  
  


  


  加载日期:200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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