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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行政执法主体 水利部淮委沂沭泗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韩庄水利枢纽管理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上级湖水利管理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下级湖水利管理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韩庄运河水利管理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二级坝水利枢纽管理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蔺家坝水利枢纽管理局 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二、水行政处罚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3、围海造地、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4、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抽水站、水电站等各类水工程建筑物及机电设备、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水行政强制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强制种类:强行拆除 行政强制依据及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 强制种类: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行政强制依据及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水行政征收 1、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征收种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征收依据及条款内容: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应当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占用补偿费主要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维修和管理。具体占用补偿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水政〔1999〕31号、苏财综〔1999〕265号、苏价费〔1999〕461号,1999年11月22日印发),《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经批准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征: …… 各省辖市财政、物价部门在省制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制定本市的具体标准。对历史遗留占用面积较大企业和困难企业收费标准的减免办法,由各市水利、物价、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意见》(苏政办发[2002]77号,2002年8月1日起执行) 二、涉农收费项目清理方案……(一)取消9个项目。……7、对占用水域从事种植、养殖及设置鱼网、鱼簖收取的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财政局、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税工程占用补偿费的批复》(鲁财综[2006]6号)、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水工程占用补偿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192号)征收水工程占用补偿费。 2、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征收种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征收依据及条款内容: 国家计委以《国家计委关于制定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水利闸桥维护费标准的批复》(计价管[1996]2628号)批准,同意对过往蔺家坝闸的车辆收取水利闸桥维护费,江苏省物价局以《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蔺家坝闸水利闸桥维护费收费标准的函》(苏价农函[2006]140号)批准调整了蔺家坝闸水利闸桥维护费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微山县境内二级坝、韩庄闸公路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鲁价涉字[1992]367号)同意对过往二级坝、韩庄闸桥的车辆收取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关于104国道韩庄闸收费标准的函》(济价费函[1997]19号)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过往二级坝的车辆收取闸坝修建维护管理费的批复》(苏政复[1993]9号文)批复对过往二级坝的车辆收取闸坝修建维护管理费,标注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沛县二级坝闸坝收费标准的函》(苏价农函[2001]177号、苏财综[2001]155号)执行。 五、南四湖水行政执法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29日修订,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国务院,1988年6月10日发布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国务院,1991年7月2日发布施行,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第441号令修改; 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1991年7月2日发布施行,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第441号令修改; 6、《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国务院,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7、《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 水利部、国家计委 水政[1992]7号) 8、《关于授予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权限的通知》(水利部 水政资〔1994〕276号) 9、《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1993年3月11日水利部水政【1993】143号) 10、《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8号),水利部,1997年12月26日发布施行; 11、《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第13号),水利部,2000年5月15日发布施行,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第20号令修改; 12、《国家计委关于核定沂沭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1382号),国家计委,2002年8月14日起施行; 1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水利部,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4、《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水利部,2005年7月8日发布施行; 15、《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国办发[2004]62号),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90年6月20日施行; 16、《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权限的通知》(水政法[1999]231号4),水利部,1999年5月10日签发; 17、《淮委系统实施行政许可办法》(淮委水政资[2004]301号),淮河水利委员会,2004年7月1日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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